《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從事貨物的生產(chǎn)、批發(fā)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本條所稱從事貨物的生產(chǎn)、批發(fā)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chǎn)、批發(fā)或者零售為主,并兼營銷售服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內(nèi)。
混合銷售行為的特點是銷售貨物與提供服務是由同一納稅人實現(xiàn),價款是從一個購買方取得的。其中,服務是指交通運輸業(yè)、建筑業(yè)、金融保險業(yè)、郵電通信業(yè)、文化體育業(yè)、娛樂業(yè)、服務業(yè)稅目征收范圍的勞務。一般納稅人混合銷售適用稅率按照主業(yè)稅率確定。
混合銷售的例外情形:一般納稅人銷售活動板房、鋼結構件等自產(chǎn)貨物的同時提供建筑、安裝服務,應分別核算貨物和建筑服務的銷售額,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率開具發(fā)票。即自產(chǎn)貨物+建筑安裝服務,應分別核算,稅率為13%+9%。但對一般納稅人銷售自產(chǎn)機器設備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還有更特別的規(guī)定:應分別核算機器設備和安裝服務的銷售額,安裝服務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即自產(chǎn)機器設備+安裝服務,納稅人可以選擇13%+9%,也可以選擇13%+3%。但對一般納稅人銷售外購機器設備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如果已經(jīng)按照兼營的有關規(guī)定,分別核算機器設備和安裝服務的銷售額,安裝服務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即分別核算了的,納稅人可以選擇13%+3%,當然也可以選擇13+9%;未分別核算的,按照主業(yè)適用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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