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改革完善中央財政科研經費管理的若干意見》(國辦發(fā)〔2021〕32號)精神,切實解決我省科研經費管理過程中的有關問題,進一步激勵科研人員多出高質量科技成果、為實現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強作出更大貢獻,制定《關于改革完善省級財政科研經費管理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
二、起草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國務院關于優(yōu)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績效若干政策的通知》(國發(fā)〔2018〕25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改革完善中央財政科研經費管理的若干意見》(國辦發(fā)〔2021〕32號)、《四川省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等。
三、起草過程
按照省政府辦公廳要求,財政廳牽頭會同科技廳起草了《實施意見(初稿)》。針對我省財政科研經費管理方式與中央不一致的實際,學習了解山東、湖北等兄弟省份科研經費管理的情況,并聽取了部分高校院所在省級科研經費使用與管理過程中的建議意見。在此基礎上,會同科技廳組織財政廳相關處室就預算編制、資金撥付、決算編制等與中央財政科研經費預算管理流程不一致的地方進行反復會商研究,提出了切合我省預算管理實際的措施和辦法,經征求市(州)、省級部門和社會公眾意見,反復研究修改完善后開展了專家論證和合法性審查,形成《實施意見(送審稿)》,報省政府常務會審議通過后印發(fā)實施。
四、主要內容
《實施意見》堅持問題導向,從擴大科研項目經費管理自主權、完善科研項目經費預算管理機制、加大科研人員激勵力度等8個方面,提出26條改革政策和工作要求。主要內容是:
第一部分擴大科研項目經費管理自主權共4條。對項目預算編制、評審(估)、調劑權限、包干制實施范圍作了規(guī)定。
第二部分完善科研項目經費預算管理機制共6條。結合我省實際,新增了部門預算編制、采取標識管理、編制決算等內容,進一步完善了預算管理要求,并對經費安排計劃、撥付方式、資金結余作了政策明確。
第三部分加大科研人員激勵力度共4條。對提取間接經費比例、擴大獎勵經費范圍、擴大勞務費開支范圍、動態(tài)調整績效工資等激發(fā)科研人員積極性方面作了政策規(guī)定。
第四部分減輕科研人員事務性負擔共6條。對實行科研財務助理、改進財務報銷方式、推進無紙化報銷試點、簡化驗收(結題)財務管理、優(yōu)化政府采購流程、改進因公出國(境)管理方式等作了政策細化。
第五部分創(chuàng)新財政科研經費投入與支持方式共2條。對拓寬經費投入渠道、新型研發(fā)機構管理模式等經費投入與支持方式作了政策規(guī)定。
第六部分改進科研績效管理和監(jiān)督檢查共2條。對科研績效管理和監(jiān)督檢查作出政策規(guī)定。
第七部分適用范圍共1條。主要對省級財政科研項目與經費的定義作出了界定、明確了責任主體。
第八部分組織實施共1條。對相關部門加強政策落地與制度清理、宣傳培訓和督促指導進行了要求,對社科類項目、以及地方落實文件精神作了規(guī)定。
五、重點內容
(一)進一步擴大科研單位和科研人員經費使用自主權。下放所有預算調劑自主權,將設備費預算調劑權下放至科研單位,除設備費外的其他費用預算調劑權全部賦予科研人員。擴大結余資金留用自主權,科研項目完成任務目標并通過綜合績效評價后,結余資金留歸項目承擔單位使用。項目承擔單位將結余資金統籌安排用于科研活動直接支出,優(yōu)先滿足原團隊科研需求,并加強結余資金管理,健全結余資金盤活機制,加快資金使用進度。
(二)實行符合科研活動規(guī)律的管理模式。改革經費撥付機制,年初編入省級部門預算的科研項目經費在預算批復后、省級其他科研項目經費在資金文件下達后30日內,財政科研經費通過國庫集中支付方式撥付至單位基本存款賬戶,切實加快經費撥付進度。推行科研項目標識化管理,在一體化預算管理系統中對符合條件的科研項目標注“科研項目”標識,構建區(qū)別于一般財政項目的經費管理模式。改進科研人員因公出國(境)管理方式,對科研人員因公出國(境)開展國際合作與交流的管理應與行政人員有所區(qū)別,從科研經費中列支的國際合作與交流費用不納入“三公”經費統計范圍,不受零增長要求限制。
(三)持續(xù)減輕科研單位和科研人員事務性負擔。簡化科研項目預算科目,將預算科目從9個精簡為設備費、業(yè)務費、勞務費等3個。直接費用中除50萬元以上的設備費外,其他費用只提供基本測算說明,不需要提供明細。簡化項目預算評審,在項目評審時同步開展預算評審。擴大經費包干制實施范圍,在人才類和基礎研究類科研項目中擴大經費包干制試點,不再編制項目預算,由項目負責人按規(guī)定自主決定項目經費使用。全面落實科研財務助理制度(科研助理包括科研財務助理),項目承擔單位要確保每個項目配有相對固定的科研財務助理,為科研人員提供相關專業(yè)化服務,科研財務助理所需人力成本費用(含社會保險補助、住房公積金),可由項目承擔單位根據情況通過科研項目經費等渠道統籌解決。
(四)加大科研人員激勵力度。進一步提高激勵科研人員的支出比例,將一般科研項目的績效比例由最高20%提高到30%,對數學等純理論基礎研究項目提高到60%。項目承擔單位可將間接費用全部用于績效支出,并向創(chuàng)新績效突出的團隊和個人傾斜。擴大勞務費開支范圍,參照當地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yè)從業(yè)人員平均工資水平,結合工作任務確定項目聘用人員的勞務費開支標準,從勞務費科目中列支其由單位繳納的社會保險補助、住房公積金等。實行單位績效工資動態(tài)調整和單列薪酬機制,財政科研經費用于激勵科研人員的績效支出,按規(guī)定進行備案后,可突破事業(yè)單位績效工資帽“天花板”,解決“科研人員干多干少一個樣”的問題。
(五)強化改革政策落地落實。財政廳、科技廳將加大政策宣傳培訓力度,強化政策落實督促指導。項目承擔單位要落實主體責任,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guī)定和權責一致的要求,強化自我約束和自我規(guī)范,及時完善內部管理制度,確保科研自主權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六、執(zhí)行日期及有效期
《實施意見》自2022年8月1日起執(zhí)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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